保险法19条
最近很多队员在寻找关于保险法19条的解答,今天子编为大家找到3条解答来给大家重点解析! 有98%新玩家认为保险法19条(保险法19条的理解与适用)值得一读!
3条解答一.对更高院《保险法》的解释中第19条如何理解
1.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
2.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
3.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二.赔偿法,第19条是什么?
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三.新保险法的条例规定
1.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只是那个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选A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