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托收承付的相关规定解析
银行托收承付的规定概述
银行托收承付是一种由银行根据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结算方式。当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付款单位需依据经济合同的要求进行支付。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的重要规定。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订立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和相关劳务款项。然而,代销、寄销及赊销商品的款项无法采用此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金额起点
每笔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而新华书店系统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这一规定确保了资金流动的规范性。
承付期限规定
对于验单付款,承付期限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而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则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在承付期限内,如付款人未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将自动视为承付,并将在承付期限满次日的早上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
拒绝付款的情形
在承付期限内,付款人有权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这些拒绝付款的情况包括:
未签署合同或合同不明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规定托收承付的款项。
提前或逾期交货
未经协议的情况下,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商品的款项。
未按合同发货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品种、规格不符
在验单付款中,若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或价格与合同不符,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已支付或计算错误
若款项已支付或金额计算存在错误,付款人也可提出拒绝。
逾期付款处理
如付款人逾期付款,银行将依照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每天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旨在加强付款的及时性。
重办托收的流程
当收款人面对无理拒绝付款的情况,可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和附属文件后,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过审核确认属于无理拒绝的情况,银行将重新进行托收。
总结
银行托收承付的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资金结算的流程,从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通过明确的适用范围、承付期限和拒绝付款的情形,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与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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