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权限有哪些

2022-10-21 10:45:21   阅读:470

 

根据《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展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以下权限:

一是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二是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三是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四是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