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时间:2020-09-20 00:47:20    阅读:5764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哪些媒体渠道?


关键词: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