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1)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效力
不设行政审批,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
注:三种暂缓登记:?高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近三年重大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失信记录、市场禁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两种不予登记的情形:业务冲突限制(P2P等);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投资咨询)
①公司名称:体现私募性质【资本(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
②经营范围:体现私募性质(同上),无关业务须剔除;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且应取得资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③经营场所: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可以不一致,但要做合理解释;建议与关联方物理隔离;
④从业人员:至少2名具备从业资格的高管,不能全部兼职,各部门也要有符合制度和职能的必要人员;原则不禁止兼职,但制衡岗位不能兼职,兼职不能过多;鼓励非核心职能外包;
⑤注册资本:无强制要求,但实缴低于25%会被公示;
⑥双GP:“管理人登记”而非“GP登记”,负责管理的须登记,系统所限仅登记一个;
⑦防火墙:一人控制多家私募管理人;集团架构需要防控制机、外部制衡、制度制衡。
(3)登记法律意见书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补充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已办结登记手续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三,已办结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风险和内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需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没有制度)
第二,需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是否符合内控指引)
第三,需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能否有效实施)
(5)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产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有限合伙等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实际从事投资业务的不属于投资基金,可以不备案;需保证资金全部都是员工认购、不存在对外募集。
协会接受电子化合同,正在开发、升级备案系统进行支持。
投顾管理型基金:
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长期未展业: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