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中有明确要求的内容 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或变动?
《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七条指出: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与公募基金面向不特定公众且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不同,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人士募集,不会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影响,为此,监管思路上一般采取适度监管的态度。《指引》没有采用固化的标准合同文本,而是通过指引的方式对基金合同进行规范,目的就是在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基础上,给予私募基金适当的自治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调整和变动应在“合理”范围内,而且,这种调整和变动并非没有限制。当事人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的,《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要求: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