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不交收的原则
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不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1)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中国结算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2)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B净额清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
(1)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原则
(1)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结算参不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对A股、基金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