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监管底线与趋势

时间:2020-09-14 00:31:14    阅读:5840

 

当前而言,私募基金有九条监管底线,并且有13类明令禁止行为(具体底线和禁止行为见下表)。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监管底线与趋势


在关于私募基金的各类各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中(表格附后),明确禁止私募基金开展“资金池业务”的监管要求出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通告》本身并未就何为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进行释义。笔者试图从目前已有的其他关于“资金池”的监管文件中总结监管机构对于“资金池业务”的监管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这里所叫停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产品的特点是,资金使用端和资金的募集端存在期限错配情况:资金募集端期限较短,资金使用端期限较长,信托公司需循环滚动发行信托产品,实现资金募集的持续性。


根据2015年8月证监会重修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资金池业务”受到重点监视的情形包括三种:(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2)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3)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而《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则明确要求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关键词: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