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区别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同时,《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