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和行为准则

时间:2020-08-29 00:16:29    阅读:716

 

(1)从业人员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管理人员,并应当设置合规风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3个月“静默期”)


(2)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玩忽职守,未能勤勉尽责,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5)泄露因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它未公开信息,从事、协同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收费水平、低于成本销售基金,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泄露投资者资料和交易信息、各相关方的信息及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利用资金、持股和信息优势,影响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9)接受贿赂或对他人进行贿赂(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和行为准则


关键词: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