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确认程序流程
(一)筹资机构在向投资者介绍私募股权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二)募捐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的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募集期限届满后,募集机构向投资者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进行新的投资者风险评估;
(四)持有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三年的,则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5)当风险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可以主动申请重新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