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的层级
私募基金的监管分两个层级,层级:作为监督管理机关的证监会;第二层级: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基金业协会。
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和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证监会负责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具有排他性。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具有当然的监督管理权利。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除受证监会监管外,还受其他部门的监管。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如果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则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则其不仅受证监会的监管,还受发改委的监管,其不仅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备案,还应当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备案,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基金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百零八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虽然有证监会的授权,但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职权仍受到市场人士及有关行业组织对其监管职权的正当性及具体举措提出质疑。其依据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证监会列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并在百零九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监会是否有权依据两个部门规章赋予的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权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将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属性扩展到非证券投资领域并进行行业指导。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后续将专门发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