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重点集中在筹资过程上,主要体现在:建立合格的投资者制度;禁止公众宣传和促销;规范基金合同的必要规定,加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私募股权基金目标的限制
应当从合格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合格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个。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单项私募基金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有关标准: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以下投资者被视为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及其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及其他社会福利基金; ②依法制定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管理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投资者。
(2)限制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不得从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实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并且不得使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也不得使用讲座,报告会议,分析会议和公告,传单,手机文字消息,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提升为未指定对象的方法。
(3)规定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要条款
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2、资金运作方式;
3、出资方式,金额和认购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5、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和实施方法;
6、相关费用由基金承担;
7、资金信息提供的内容和方法;
8、认购,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的程序和方法;
9、变更,取消和终止基金合同的原因和程序;
10、基金财产清算方法;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有限合伙制组织的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合同还应规定:
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退市条件和置换程序;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增,退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④有连带负债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单位持有人的转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