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募集和销售活动的监管

时间:2020-08-24 00:56:24    阅读:732

 

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募集和销售活动的监管


1、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即对公开募集的基金(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超过200人),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基金注册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需要向证监会提交。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建议书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基金注册的审查,在基金注册申请提交六个月内给出答复。


公募基金的发售:发售公募基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完成注册


(2)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他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其他文件,保证文件完整,真实4.宣传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有虚假信息,误导,夸大,隐瞒;基金的募集期限:在收到准予注册文件6月内;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募集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募集的基金份额超过更低募集份额,且人数符合规定,基金管理人在10日内验资,验资报告受到10日内,将报告提交证监会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募集和销售活动的监管


基金募集失败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1)以自有财产承担募集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2) 30日内归还投资者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利息。


2、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1)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有


(2)对基金管理人审慎调查的方法。


(3)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方法,并设置等级。


(4)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方法。


(5)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对基金宣传推介资料的监管:推介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规(明显的风险提示),不得: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他人


(5)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其他


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率标准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