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在确定投资目标之时就已经确定了退出计划,只不过对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会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结合现时的市场环境形成不同的退出计划,当然,这种退出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投资目标企业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以利于高经济效益回报的战略投资目标的实现。
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就是公开募股发行,即我们平时常说的IPO(InitialPublic Offerings),是私募股权基金最向往的退出方式,它可以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 上市的途径主要有境内A 股主板上市、境内B 股上市、创业板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五种,其中:
境内A 股主板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与中小板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法定上市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中小板适合规模较小(股本总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到5000 万元之间)的公司。
境内B 股(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表明股票面值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上市,从H 股和红筹股崛起以来B 股地位直线下降,市场效率显著降低,已经逐渐丧失融资的功能。
创业板上市,自从2009 年3 月31 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从同年5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市场上市,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更加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型中小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这些企业的高成长性有较高要求,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创业板市场不仅给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与成长空间,同时也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成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一般有H 股(香港证券市场上市)、N 股(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和S 股(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但现阶段我国除香港外没有发布任何有关申请在其他创业板上市的法规,所以,目前为止,国内企业选择国外创业板上市只能选择香港。
境外间接上市一般是指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这种上市模式也成为“红筹模式”,但随着我国11 号文、29 号文、75 号文、106 号文、19号文和10 号文2的相继出台,对红筹上市模式造成了前所未有的障碍,造成大量的境外上市项目的无期限搁置。
IPO 退出虽然被普遍认为是最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之一,但它并非适合于所有的目标企业,与其他的退出方式相比,公开发行(IPO)退出也有其内在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收益率较高,容易受到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欢迎,同时可以提高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投资企业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在限售期内股价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为目标企业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但IPO 也有其固有的劣势存在,如退出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需要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大量准备工作,在禁售期内不能完全退出有较大风险,以短期股价上升为目标不利于企业发展等都是IPO 的致命伤。
2、兼并收购
兼并收购(Merger&Acquisition),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也成并购。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在并购的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目标投资企业一次性退出,在退出价格、退出时间、退出对象和法律监管的层面上要灵活于IPO。但并购方式退出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独立性,使得企业所有者极易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收购方式退出,操作简单,退出成本较低,只需和市场中的一家或几家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而不是整个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快速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小,且较少披露目标投资企业的信息,具有更高的保密性,但潜在的有实力买家数量有限,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率会大打折扣。
3、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Buy Back),指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届满时如果目标投资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条件时,要求目标投资企业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目标投资企业股权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开始时都会要求目标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有的甚至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但此种退出方式目标投资公司将面临减资的问题,对企业将来发展的信誉会有影响,并且股权回购一般需要大量资金,会增加目标投资企业的负债率,不利于企业发展。
4、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投资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由于投资风险往往难以预计,一旦目标投资企业遭遇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果断的采取撤资以减少损失;而目标投资企业也会因此产生被清算的命运,故而此种方式是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投资企业都不乐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