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与管理模式
1、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的代理投资行为,一般由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和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普遍形成了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治理机构形态:投资者作为基金资本所有权人,投资后以持有人(委托人)的身份存在;产业投资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使基金的经营管理权;托管人行使基金财产的保管与监督权。契约型产业基金治理结构如下:
2、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模式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多采用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由投资者接受基金发起人制定的格式基金契约认购基金份额的模式。在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除受到基金契约中约定的投资目的、投资范围以及法律法规中相关禁止性规定的限制外,几乎完全控制着基金资产的运作,投资者对基金重大投资决策一般没有发言权,缺乏对投资基金重大事务的控制力。虽然各国都有由投资者组成持有人大会(或类似组织)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但由于此类组织并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即投资者也多非专业人士,因而这一设计不仅实施成本较高,也难以发挥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并未使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得到多大改善。
目前我国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的,考虑其自身业务定位、投资运作能力、管理成本等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基金管理模式:
(1)受托人管理式
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的发起及管理均由信托公司自己完成,包括寻找信托计划投资者、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该种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的主导方,担当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投资咨询式
信托公司在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同时聘请具有投资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双方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有权向受托人提出投资建议,但是否执行由受托人自行决定。
(3)转委托式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转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投资顾问或其它专业投资机构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在此种模式下需要事先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由投资顾问或其它专业投资机构全权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