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能否通过委托投资顾问而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基金管理人能否通过委托投资顾问而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十三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这种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同时,该条款还明确指出: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以下事项:
(1)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2)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投资顾问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