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托管人是否属于合同当事人
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托管人是否属于合同当事人
《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第六条指出: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该项规定与通常意义上的基金委托托管人进行托管,托管人直接向基金承担责任的做法有明显差别。
这一规定体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本特征,而且是这一组织形式的突出优势之一。这是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缺乏明确的内部治理机构,规定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能够设置一个资金流向的监管者,从而防止出现资金被管理人挪用的情况;同时,将托管人与管理人并列,不仅增加了托管人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管的权力,也让托管人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和义务,最终使得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运行在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之间实现相互制衡与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