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介私募基金应该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0-07-18 00:26:18    阅读:537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更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推介私募基金应该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更佳”、“规模更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