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架构的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架构的建议
1、股权构架核心关注点
(1)存在一个核心股东。即是存在核心人物,由其决定企业的发展、经营。如果在股东中,谁都有权利决定企业发展,那相当于所有股东都无权利决定。
(2)股权结构简单明晰。“简单”是指股东无需太多人(具体以创业公司的项目、规模确定),便于沟通。
(3)能力、资源互补、取长补短 股东之间应当能力、资源互补,分工合作,不应相近,否则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极易产生矛盾。
2、股权构架应注意的问题
(1)股权比例问题。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 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