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私募基金运作的监管流程

时间:2020-07-12 00:10:12    阅读:634

 

我国对私募基金运作的监管流程


一、对私募基金的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①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④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我国对私募基金运作的监管流程


二、对私募基金的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规范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