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妥协
由于国内信贷投资的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需要逐步培养成熟的投资者,也缺乏具有较高信誉和吸引力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受到限制。合作伙伴放弃了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这反映了在国内客观现实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妥协。
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特征是建立了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第三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和决策委员会,并就基金的投资事项做出最终决定。例如,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国内嘉福城基金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两名由普通合伙人任命,三名由有限合伙人代表,两名是外部专家。外部专家需要具有财务和法律背景。另外,的私募基金红杉基金也采用这种形式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