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方式

时间:2020-08-27 00:55:27    阅读:794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计划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本,上市公司的受限交易股份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股本投资。


1、信托计划直接参与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需设立专门机构。在选择和准备文件之后,一旦促销和发行成功,就可以建立信任计划。此外,信托公司本身作为收益权较低的投资者,其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结果与投资收益直接相关,其经济利益与优先投资者的利益紧密结合。


但是,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信托背后有许多投资者,这可能被怀疑违反了《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数量的限制。此外,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并防止持有相关股份。但是,中国的信托业缺乏有效的注册系统。信托公司作为公司上市发起人,无法确认其代理人控股关系。因此,他们坚持以信托为基础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上市。请注意,必须清理公司上市之前存在的信托计划的股权,否则将不予释放。在这样的策略环境下,信任计划通常指定除列出退出之外的其他退出方法。除了设计退出方式之外,当前市场主要采用控股实体的设计,以避免在IPO退出中信托计划持股的弊端。


2、信托计划+有限合伙模式


随着金融时间的发展和创新,除了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外,还存在基于主流形式整合的混合型系统。其中,“信托+有限合伙”混合PE是最有代表性的,也是目前PE参与信托的主要形式。与直接参与信托计划中股权投资的模型相比,该模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运作指南》中信托系统PE的许多限制性要求。


3、信托只募集资金+有限合伙模式


信托公司发展资本市场业务的更大优势之一是其强大的筹资能力。信托只募集资金+有限合伙模式。信托公司从客户中招募投资者。投资者不使用信托公司,而是直接将资金注入以信托公司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制。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筹集的资金不会直接投资到信托计划中。这就要求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解释,签订合同,现场风险披露和录像等,并且所有客户都必须充分理解和认可投资顾问的决策能力,并完全接受所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能来自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指示。


信托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方式


4、其他模式


(1)内在资产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指信托公司利用其固有资产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的限制性流通股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股权投资的投资业务。它不包括参与具有固有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2)通过子公司参与


近年来,许多信托公司已经建立或准备建立PE子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业务,信托公司可以有效地隔离投资风险,其法律监督相对宽松。他们增强了控制私募股权业务风险和培养其能力的能力,积极的管理能力还可以避免将信托财产管理责任委托给他人的合规风险,这也受到监管机构的鼓励。


(3)投资顾问


信托公司既不出资也不建立信托计划。它仅充当项目投资顾问,并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