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0-07-27 00:16:27    阅读:976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


1、在调整基金的特别法上


目前调整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因此,该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105号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参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


2、在一般性法律层面上


与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特别是与公司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强调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以契约关系设立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基金本身并非法律实体,所以,其在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上又缺少例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组织法的专门调整。其只能适用《合同法》、《信托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


3、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


契约型私募基金设立的依据目前仅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105号令,但105号令在位阶上较低,而且也没有对契约制基金做详细、完整的规定。105号令除了允许私募股权基金以基金合同的形式设立之外,仅在第20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基金时,基金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


另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性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相关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契约制基金。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