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商业保理合作探讨

时间:2020-07-21 00:38:21    阅读:936

 

私募基金与商业保理合作有多种形式


首先根据私募基金对于保理公司的投资标的可以分为股权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和商业保理投资基金。


种合作模式——股权投资基金


是私募基金对于保理公司股权的投资,但这种投资注重的是保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应收账款的质量,这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并没有关系。所以这种形式不是笔者所要论述的合作形式。


第二种模式——债券投资基金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债券,私募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债券,但债券的额度是要经过省级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行核准的。就目前可知没有保理公司有债券额度。所以这种合作形式是没有可行性的。


第三种模式——商业保理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法》在第72条中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有严格的限定,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这一条。


同时根据2014年8月21号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所以私募基金投资于应收账款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也正是保理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更大的目的。目前已经有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与保理公司合作,推出商业保理投资基金(如金色木棉资管公司的领航华宇项目,国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国信富民一号项目等等)。该种投资基金的标的就是保理公司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达到了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在获得融资的目的。


image.png


其次在我国,私募基金按其存在的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


1、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股东就是私募基金投资人,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资产管理,它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也可以进行股权投资,更可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投资于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目前国内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常见,以公司型存在保理投资型私募基金也几乎没有,主要是因为对于保理公司而言,公司型的投资基金面临着双重征税,如果回报率不高,很难吸引到投资者。而高成本的资金会严重影响到保理公司自己的利润。


2、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在这个合伙企业中存在一个GP(普通合伙人)和多个LP(有限合伙人),其中GP一般是成立这个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而LP为投资者。该种形式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一样成立方便,但是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保理公司在获得融资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该种形式也有其不足之处,该种基金受限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人数限制。


在我国合伙企业限定于50人(含)以内,这就意味着一笔应收账款的投资人仅有50人。如果一单该笔应收账款超过5000万(《管理办法》规定投资私募基金的单笔为100万以上),将自动提高准入门槛。保理存在的意义是为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5000万以上的应收账款毕竟不是主流,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仍是现在商业保理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


在该模式中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将应收账款的收益权转让给了商业保理投资基金,以获得融资。而投资人获得本金以及回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应收账款的回款,二是原始债权人的回购。甚至可以在具体的产品结构化设计中加入担保公司担保、个人担保、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


3、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投资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资产由管理人管理并交由托管人托管,该类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在2013年6月正式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前,契约型的私募投资基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只能借道信托计划,间接实施投资管理,这就是阳光私募(信托式的私募)。


image.png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得了重大的发展,因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优势也非常明显。


,设立简便,权利义务清楚。投资人只需要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就可以完成投资。合同内容作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凭证。


第二,仅缴纳个税、仅需要一个管理人、无需工商注册、无需办公场所使得该类型基金成本低于其他类型,保理公司能够获得低的融资成本。


第二,契约型的基金形式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投资者人数为200以下(含)。这就使得保理公司大型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契约型私募基金实现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