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方式及额度如何规定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方式及额度如下:
缴存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1、一次性缴存。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约定留存期限不得减少。
2、自由缴存。指缴存人可自主缴存或者按月扣划缴存。
(1)、自主缴存。可分次缴存,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2)、按月扣划缴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约定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于每月10日执行扣划缴存,可扣划金额不足约定缴存金额时,则不予扣划。每月10日(含)后签约的,次月执行扣划缴存。扣划执行日后,还可自主缴存,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灵缴个人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身份证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已按《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3、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4、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6、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7、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8、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的3%;
9、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0、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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