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长三角示范区租房提取条件
苏州公积金长三角示范区租房提取条件如下:
职工及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或配偶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吴江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并且在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
3、职工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4、职工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5、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若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